2025年辽宁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须知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环节和依据。按照公安部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2025年辽宁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仍采取分市组织形式,由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各市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具体实施。我省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地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将纳入政治考察范围。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有关须知如下:
一、报名人员
参加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名条件,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辽宁警察学院等普通类提前批次录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辽宁省招生的相关条件,详见各公安院校招生章程。
二、报考条件
我省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取得辽宁省高考报名资格,参加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三、参检考生范围
参检考生应当为辽宁省生源地考生,生源地为高考报名所在省市(在辽宁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西藏或新疆高中班、中职班学生,生源地仍为西藏或新疆)。在本科录取提前批次第一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上线考生中,区分性别、科类,依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生计划数量的3倍确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生对象。如高校第一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部分院校报考生源数量未达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规定倍数时,从已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且未纳入公安院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范围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总体补充。
考生可于2025年7月2日16时,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https://www.lnzsks.com)进入“查询中心”,在“2025年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资格名单”栏目中查询本人是否具有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资格。
四、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一)时间地点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时间统一安排为7月3日一天完成,各市具体地点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凡具备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资格的考生未按时或未到指定地点参检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相关要求
1.面试、体检采取单项淘汰,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面试或体检结论不合格,将不得参加余下项目检测。体检将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体能测评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项目合格的,即为体能测评结论合格;有2个项目不合格的,即为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不得参加余下体能测评项目。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不予复检。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2-4。
2.考生现场参检时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原件、《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复印件。现场体检将对考生提供的《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结论内容进行审查,现场体检项目以现场结论为准。
3.因需参加体能测评,同时考虑天气状况,建议考生穿着夏季运动服、运动鞋参加检测。禁止考生穿戴具有特殊标记性的服装和饰物,如服装上印有某某地、某某学校、数字号码等字样,或佩戴不同颜色护腕等饰物。一经发现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五、政治考察
公安机关将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标准详见附件5。
六、其他
教育部、公安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公安厅对2025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相关工作出台新政策、新规定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七、特别提示
考生按规定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并合格的,仅作为公安院校录取公安专业学生的依据,不作为学生毕业参加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等相关合格依据。
附件2.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
第一条 报考动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明确不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的;
(二)明确不愿意从事公安工作的;
(三)动机明显不良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言语表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发声明显异常的;
(二)发音不准、吐字不清等构音明显异常的;
(三)口吃等语畅明显异常的;
(四)答非所问、词不达意等语言理解或者表达明显异 常的;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动作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身体运动功能受限的;
(二)身体平衡性或者协调性较差的;
(三)动作明显异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态异常、下蹲不 全等),或者反应明显迟钝的;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四条 心理素质不适宜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或者从事 公安工作的,不合格。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面试主要采取提问交流、朗读指定材料、口令指挥、量表测评等方法。提问交流时,应当明确 询问考生是否愿意接受公安院校教育,是否愿意从事公安工 作等。口令指挥时,一般调动考生作出立正、稍息、向前看、 向左看、向右看、向左转、向右转、向后转、齐步行进、立 定、下蹲(双手抱头,上身保持正直,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 膝后夹角不超过 45 度)、起立、敬礼、上肢前平举、上肢侧 平举、上肢垂直上举等动作。
附件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 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小于 170 厘米,女性身高小于 160 厘米,不合格。
第二条 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 17.3 或者大于 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 17.1 或者大于 25.7,不合格。
第三条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 15 度,肘关节外翻大于 20 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 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 7 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 7 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 1 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 3 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
十三条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 1 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 3 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 内 科
第十六条 收缩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 140 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 60 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 90 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 心率小于 50 次/分钟或者大于 110 次/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 90 克/升,女性大于 80 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 1 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 2 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 4.8,不合格。
第三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共同性内斜视大于 15 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 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 5 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 妇 科
第四十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略)
第四十三条 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患病经历审查,综合分析作出体检结论。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 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附件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
第一条 男性 50 米跑不超过 9 秒 20 厘秒,女性 50 米跑不超过 10 秒 40 厘秒,合格。
第二条 男性 1000 米跑不超过 4 分 35 秒,女性 800 米跑不超过 4 分 36 秒,合格。
第三条 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第四条 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 9 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 25 次,合格。
第五条 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 米跑、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 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 3 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0 米跑、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的测试次数均为 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 1 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的测试次数为 1 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 3 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 1 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
附件5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六)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或者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组织、参加含有上述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网络活动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网上非法组织,或者组织、参与、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八)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
(九)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或者降低岗位等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
(十一)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取消录用或者辞退,被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四)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或者在其他考试中被认定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五)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六)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连续六个月以上,对相关经历和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十七)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严重失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或者无法认定的;
(十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贿赂,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资财的;
(十九)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条 考生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有害气功、会道门、黑社会等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非法活动的; (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考生的配偶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或者子女为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除外);
(六)《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条 考生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拟录取人员。
第四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影响考生今后被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的相关严重情形的,考生不得确定为公安院校特殊公安专业(方向)拟录取人员。
第五条 考生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涉嫌有本标准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终结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六条 考生瞒报、谎报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的,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考生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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